郑州专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律师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律师服务 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,指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犯而引发的争议。 一、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益主要体现 (一)表决权,通常情况下如下事项需要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通过: 1、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; 2、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; 3、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、分配办法; 4、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; 5、乡统筹的收缴方法,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; 13、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。 (二)监督权,集体经济组织应依照法律、法规、章程、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财产的状况,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的财产享有监督权。 (三)救济权,对于集体经济组织、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决定,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。 接受委托,办理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法律事务,提供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律师服务。 河南德英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,执业以来,以“专业、专注、睿智,用心服务每一刻”为理念,积极探索律师服务的内涵和价值,为客户量身设计服务方案,力求客户权利的充分实现。 张新峰(律师)联系方式:13526625135,0371-87520200,QQ644563704 |